2021年9月27日,天津市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《天津市碳达峰碳中和促进条例》(以下简称条例),该条例将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。这是全国首部以促进碳达峰、碳中和目标为立法宗旨的省级地方法规。条例共八章82条,包括总则、基本管理制度、绿色转型、降碳增汇、科技创新、激励措施、法律责任等。该条例以法规形式明确了为实现碳达峰、碳中和目标,在绿色转型、降碳增汇层面的政策措施。以下为条例节选:
第三章 绿色转型
第一节 调整能源结构
第二十一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,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,优化调整能源结构,完善能源消费强度和总量双控制度,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,逐步提高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,推进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节能。
第二节 推进产业转型
第三十条 本市推动构建绿色低碳交通运输体系,调整优化运输结构,发展多式联运,提升高速公路使用效率,推进货运铁路建设,鼓励海铁联运,提高铁路运输比例。
市和区人民政府采取措施优先发展公共交通,加快城市轨道交通建设,完善公共交通网络,提高公共交通出行比例。
鼓励互联网、大数据等新业态、新技术在交通运输领域中的应用,发展智能交通,提升运输效率和智能化水平。
第四章 降碳增汇
第一节 减少碳排放
第四十六条 本市采取措施推广应用节能环保型和新能源机动车船、非道路移动机械,逐步淘汰高排放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。
交通运输、城市管理、邮政等部门应当推动公共交通、物流、环卫、邮政、快递等行业机动车船新能源替代工作。
第四十七条 本市加强绿色港口建设,支持天津港建设零碳码头、低碳港区示范区,推动港口经营人采用清洁化、低碳化作业方式,持续推进集疏港运输清洁化。
新建、改建、扩建码头工程应当同步设计、建设岸基供电设施,已建码头按照规定逐步实施岸基供电设施改造,油气化工码头除外。推动靠港船舶按照规定使用岸电,提升船舶岸电使用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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